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名德國際傳播有限公司、陳力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名德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啓明間返還代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