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03號
- 原告
- 百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濰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諭律師
- 被告
- 樵安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睿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2萬2,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127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