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09號
- 原告
- 家和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容荃
當事人(被告徐碧琴)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309號
當事人(被告徐碧琴)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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