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馹勝國際賽事股份有限公司、林天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0號 原 告 馹勝國際賽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森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