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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勝翔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常紘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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