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翁勝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6號 原 告 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勝翔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常紘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