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姜耀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7號 原 告 姜耀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泰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萬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