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金緣泰沉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金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23號 原 告 金緣泰沉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一、李新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