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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陳鈞平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鄭丞寓律師

戴孟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品空間規劃工程有限公司、張富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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