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鈞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陳鈞平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鄭丞寓律師 戴孟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品空間規劃工程有限公司、張富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