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7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勝暉、黃清和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萬9834元(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199,678.8元,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1月11日臺灣銀行現金 賣出匯率31.65計算結果為6,319,83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