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政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黃樹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萬2,5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