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山醫學大學、黃建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中山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寧 上原告與被告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