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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號

履行契約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中山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寧

上原告與被告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給付款項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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