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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江彥儀

原告
明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玟玲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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