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明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王玟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1號 原 告 明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玟玲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