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劉又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信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萬4,09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