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環峰物流有限公司、潘明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6號 原 告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雅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