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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雅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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