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40號
- 原告
- 鑫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2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