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41號
- 原告
- 美村油漆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澤豐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證鑫油漆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