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旺租賃有限公司、許廷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3號 原 告 永旺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宇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子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劉子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9,60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