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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林秀菊

  • 原告
    林王品品林德隆林英旭林坤植林德乾林智惠林德祥林德雄林德興林德浩林德寬林德仁林德全林德安林秀雀
  • 被告
    昇宏工業社即王月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9號 原 告 林王品品 林德隆 林英旭 林坤植 林德乾 林智惠 林德祥 林德雄 林德興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 林德浩 林德寬 林德仁 林德全 林德安 林秀雀 被 告 昇宏工業社即王月芬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計算式:1,300×300=39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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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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