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傅可晴

  • 當事人
    奕迅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8號 原 告 奕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通典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玉皇臺中地檢署富股(12/9執行,12/12 再調卷)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 字第313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洪千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