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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宗賢

原告
張鎮麟
原告
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
被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洪岳鵬
被告
李慎廣

劉秋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3,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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