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鎮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6號 原 告 張鎮麟 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 被 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岳鵬 被 告 李慎廣 劉秋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3,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