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智盛即力銘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32號 原 告 張智盛即力銘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