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何俊逸
- 原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64號 原 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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