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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陳明宏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方室內裝修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瀚方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繳裁判費2

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

。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應提出準備

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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