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3號
- 原告
- 陳明宏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方室內裝修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瀚方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繳裁判費2
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
。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應提出準備
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