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呈炫律師
詹家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135元。
理由
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9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