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香知味食品有限公司、陳蕙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3號 原 告 香知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欣 上列原告對被告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林美碧提起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