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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
    黃文輝

  • 原告
    香港商億都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08號 原 告 香港商億都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 萬3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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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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