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號
- 原告
- 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玉禎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1
1,21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9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1
1,21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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