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先進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佳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8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