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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豐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許語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HIEW KOK CHING(中文譯名周格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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