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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廖欣儀

原告
天秤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越昇海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8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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