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董庭誌
- 當事人黃源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黃源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 司促字第8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3,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52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9,8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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