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邵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林邵臻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奧森馥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