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洪達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一中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