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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曹齡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林芳祺、高敬維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起訴狀聲明第1、2、3、4項之記載,分別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70,412元、2,235,390元、2,558,922元、6,88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3,144,724元(計算式:1,470,412元+2,235,390元+2,558,922元+6,880,000元=13,144,7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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