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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兼送達代收人

曹齡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祺即保信企業社及林姿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3,7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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