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兼送達代收人 曹齡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祺即保信企業社及林姿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3,7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