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友揚有限公司、詹勝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友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當事人間(被告葉庠義)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3,947,61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