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何其紘
被告
張順凱
被告
正能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青美
被告
曾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張順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期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2項係請求:「被告曾莉珍及正能量開發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47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期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3項係請求:「第1項之給付、及第2項之給付於40萬元範圍內,如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前開規定與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該兩項聲明中最高者計算之即為已足,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