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富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駿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9,7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念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