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生智權有限公司、陳筠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