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 原告
-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諾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型冠狀病毒(Sars C0V-2)抗原快速檢測試劑2萬支,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諾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型冠狀病毒(Sars C0V-2)抗原快速檢測試劑2萬支,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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