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諾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型冠狀病毒(Sars C0V-2)抗原快速檢測試劑2萬支,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