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黃信煒、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潘煦邦、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朱達中、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宗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原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原告與被告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09,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72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