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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5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宗賢

原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原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原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原告與被告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

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309,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728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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