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5號
- 原告
-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煒
- 原告
-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煒
- 原告
-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煦邦
- 原告
-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達中
- 原告
-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律師
原告與被告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
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309,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72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