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8,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