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冠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林冠宇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