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林婉昀

  • 當事人
    龍固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龍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祿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6萬5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王嘉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