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龍固有限公司、葉萬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龍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祿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6萬5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