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力瑋澤、匯豐國際有限公司、林建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力瑋澤 原 告 匯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力偉均有限公司、蔡漢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