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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施懷閔
  • 法定代理人
    力瑋澤、林建元

  • 原告
    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匯豐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力瑋澤 原 告 匯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力偉均有限公司、蔡漢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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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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