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4號
- 原告
- 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馮勝章
- 原告
- 林郁馨
- 原告
- 陳秀美
- 原告
- 鄭峻傑
- 原告
- 楊格林
- 原告
- 周玉玲
- 原告
- 賴柏翔
- 上6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楊儀琳
一、上列原告7人與被告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7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7人起訴狀聲明記載,原告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原告林郁馨、陳秀美請求被告給付至少120萬元;原告鄭峻傑、楊格林請求被告給付至少250萬元;原告周玉玲、賴柏翔請求被告給付至少200萬元等情,則本件原告7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序核定為原告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請求部分為30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林郁馨、陳秀美共同請求部分為120萬元,原告鄭峻傑、楊格林共同請求部分為250萬元,原告周玉玲、賴柏翔共同請求部分為20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林郁馨、陳秀美應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鄭峻傑、楊格林應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原告周玉玲、賴柏翔應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又本件前經本院110年度中司調字第1323號減少價金事件調解不成立,並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而原告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曾於該調解事件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此部分應自原告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扣除,故原告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減為27,700元,其餘原告林郁馨、陳秀美、鄭峻傑、楊格林、周玉玲、賴柏翔等6人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金額不變。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7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分別逕向本院補繳(請原告7人分4筆繳納,以利法院判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7人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