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隆程興業有限公司、陳春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