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6號
- 原告
- 呂秋潭
- 被告
- 雪花齋餅行
- 法定代理人
- 呂忠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061建號建物地下層及第1、2層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層次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96,605元(計算式:105×167781+213300+215800+250500=00000000),另聲明第二、三項附帶請求不當得利不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96,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