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薛雅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薛雅文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大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