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池
設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0 樓

上當事人與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國際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0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