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號
- 原告
- 品森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池
- 設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0 樓
上當事人與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國際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0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號
上當事人與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國際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0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